关于征集《恩施州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内容: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建立全国国资系统产权信息库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恩施州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充分发挥产权登记基础性、科学性、枢纽性作用,我委起草了《恩施州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2025年3月6日-3月10日
二、征集方式
电邮方式。电子邮箱:eszchanquan@163.com
三、实施办法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恩施州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鄂国资规〔201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恩施州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是指州政府国资委对恩施州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州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州出资企业、州出资企业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第四条湖北省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管理系统)是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平台。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产权管理系统的操作指南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五类,在产权管理系统中具体如下: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简称为“国家和政府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全资企业”;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控股企业”;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自然人、其他。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六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七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所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州政府国资委负责对州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并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州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州政府国资委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第十条 州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每年度形成分析报告,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至州政府国资委。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在企业组织形式、级次、主辅业、行业、区域等方面的分布情况,以及产权形成、变动、注销情况及其原因。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第十二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四条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州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州政府国资委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登记注册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因解散、破产依法完成清算、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逐级报送州出资企业,州出资企业负责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州政府国资委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州出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各方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出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各方分别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核。州出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通过产权管理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
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涉及相关经济行为决策、审计、评估、交易等合规性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填写完成上述信息后,按照企业产权级次或者管理级次通过产权管理系统逐级审核,报送至州出资企业。
第二十二条 州出资企业对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的相关内容,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通过产权管理系统报送州政府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州出资企业对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州出资企业向州政府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出具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通过产权管理系统报送州政府国资委。
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以及州出资企业的审核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州政府国资委自州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州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申请文件、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电子文档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州政府国资委予以驳回整改,待企业完成整改后予以审核。
第二十五条 州出资企业收到州政府国资委审核通过的信息,并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文件、产权登记表和合规性资料报送州政府国资委。州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进行核对无误后,予以产权登记。
登记注册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不一致时,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信息,修改后重新报送,州政府国资委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予以登记。
第二十六条 产权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产权登记系统统一导出,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境外企业,是指州出资企业控制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境外企业,但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及其其他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涉及金额的登记指标应当分别按照外币和人民币填写,外币折算人民币的汇率应当按照相关经济行为发生时点的中间汇率确定。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企业级次”按照企业在州出资企业中所处的产权级次对应填写。
第三十条 因特殊原因以个人或者个人名义设立的公司代为持股的境外企业,应当在产权登记系统内的企业基础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对应填写“持股人名称”和“实际出资人”。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不含参股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境外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第五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州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指产权管理系统中记载的产权登记相关信息。州出资企业负责本系统的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纸质档案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填报的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对已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由州出资企业负责及时按照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州出资企业的纸质档案存放在州政府国资委,州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企业的纸质档案存放在州出资企业。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州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下属各级企业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州出资企业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下属各级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将年度检查报告报送州政府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企业产权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产权登记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第三十七条 档案管理检查的重点是对照产权登记系统中合规性资料目录检查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对照纸质档案检查产权登记系统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八条 对州出资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检查时可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政府国资委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企业登记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三)发现问题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结果的;
(五)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州出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各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州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关于征集《恩施州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 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建议公告的结果反馈:
2025年3月6日,州政府国资委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恩施州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建议,截止2025年3月10日共收到0条有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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